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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鳩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駐區各單位:
《鳩江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管理辦法》經區政府2025年4月27日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鳩江區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
鳩江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管理辦法
為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功能,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支持鳩江區經濟發展,緩解各類經營主體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等問題,并進一步提振發展信心,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2017年8月2日國務院令第683號)、《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號)、《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關于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增信的通知》(財金〔2020〕19號)、《關于強化金融支持舉措 助力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通知》(銀發〔2023〕233號)、《政府性融資擔保發展管理辦法》(財金〔2025〕11號)等國家、省系列文件精神,并結合鳩江區國有企業改革等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規范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運作,堅守其準公共定位,彌補市場不足,適當降低擔保服務門檻,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的增信作用。
第二條 本辦法以國家、省、市三級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為依托,強化新型政銀擔風險分擔合作機制,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流向實體,流向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等普惠領域,大力促進鳩江區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為蕪湖市鳩江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鳩江擔保”)。
第二章 適用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支持對象原則上為鳩江區范圍內注冊且依法合規經營、征信正常以及無不良訴訟的,因投資、經營等需要申請融資擔保的企業、個人等經營主體。
第三章 擔保額度標準
第五條 根據國家、省、市關于融資擔保公司監管相關規定,單戶擔保總額不得超過鳩江擔保凈資產的10%,單個客戶及其關聯方的擔保總額不得超過鳩江擔保凈資產的15%。在保客戶中單戶(或單戶及其關聯方)在保總額超出規定的,應逐年核減至規定范圍以內。
第六條 堅持以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為主業,聚焦重點對象和薄弱領域,重點為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等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逐步提高單戶擔保總額500萬元及以下占業務總量的比重。
第七條 在鳩江區“4321”政銀擔比例再擔保業務合作存續期間,根據政銀擔相關政策規定,原則上單戶擔保總額控制在2000萬元以內(含2000萬元),并視情況納入政銀擔風險分擔體系。
第八條 對申請融資擔保的經營主體,根據其申請擔保貸款的用途,并結合所屬行業、發展趨勢、信用狀況、涉訴情況、年度產值、就業貢獻、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新增投資情況、現有貸款情況、還款能力、反擔保措施等情況,同時結合金融機構的業務品種合理核定擔保額度和擔保期限。
第九條 不得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范圍,不得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得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國家政策鼓勵開展的科技創新擔保與股權投資機構聯動模式除外。
第四章 反擔保措施
擔保項目對應的反擔保資產折價后的金額原則上不低于扣除金融機構分攤后的擔保責任額度,有單項政策文件規定的擔保業務品種,按其文件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第十條 不動產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剩余使用期限≥5年,且能夠設定反擔保抵押登記的合法不動產,方可將該土地及對應建筑物作為反擔保抵押物;已抵押的不動產,鳩江擔保可順位抵押,原則上具體折價標準見附件1,經評審確因特殊情況可提交至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公司評估。
第十一條 其它資產抵(質)押,除不動產以外,其它能夠設定反擔保抵(質)押登記的合法資產。鼓勵鳩江擔保積極拓展以存貨、原材料、知識產權、應收賬款等反擔保途徑。原則上具體折價標準見附件2,經評審確因特殊情況可提交至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公司評估。
第十二條 信用反擔保,即關聯人或關聯企業為擔保貸款承擔連帶責任。關聯人、關聯企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范圍:
(一)企業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職業經理人除外)及其配偶;
(三)企業持股比例三分之二(含)及以上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配偶,但非實控人投資的風投公司除外);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名下其它持股50%及以上的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實際控制人同時持股的,股份加總計算);
(五)應項目所需須承擔連帶責任的其它關聯人或關聯企業。
上述范圍原則上不要求逐條落實,鳩江擔保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自行研定,但上述條款落實過程須現場面簽留影;確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無法面簽的,可通過授權委托(須經公證)他(她)人、視頻簽約等法律認可的方式進行,但需留存視頻等相關檔案資料,以確保簽約真實唯一性。
第十三條 不動產抵押、其它資產抵(質)押、信用反擔保三大類反擔保措施,具體采用視擔保項目情況而定;針對目前在保部分項目,因客觀原因無法落實有效反擔保措施的,按歷史遺留問題處理。
第十四條 經區財政局(區國資委)批準同意,鳩江擔保方可調整不動產和其它資產具體范圍及折價標準。
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保證金方面,新增擔保項目原則上一律不再向客戶收取保證金;已收取的存量在保項目,應陸續清理。
第十六條 保費方面,鳩江擔保應當嚴格落實國家政策要求,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合理收取擔保費,積極向經營主體讓利。
按單戶擔保總額(不含單項政策擔保額度)實行階梯式收費;單項政策文件另行規定的,按政策文件執行;如遇國家、省、市、區相關文件調整的,做相應調整。
(一)單戶擔保總額不超過500萬元(含),按擔保費率0.6%/年一次性收取。
(二)單戶擔保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含),500萬元(含)及以下部分,按擔保費率0.6%/年一次性收取;500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含)部分,按擔保費率1%/年一次性收取。
(三)單戶擔保總額超過2000萬元,500萬元(含)及以下部分,按擔保費率0.6%/年一次性收取;500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含)部分,按擔保費率1%/年一次性收取;2000萬元以上部分,按擔保費率1.2%/年一次性收取。
(四)為擴大支小支農覆蓋面,批量化擔保業務可給予擔保費率優惠,由鳩江擔保自行研定,但不得超過單戶收費標準。
(五)擔保期限為半年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不足半年的(含半年),按一年減半收取。
第六章 擔保業務流程
有單項政策文件規定或相關批示的擔保業務品種,按規定或批示精神執行。
第十七條 業務流程方面:客戶申請→客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資料初審且符合要求→啟動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提交評審會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會決議→客戶配合落實評審會決議→核保并督促銀行放款→保后管理→到期續保或解保或代償→整理檔案并歸檔。
第七章 擔保決策機制
第十八條 項目評審方面,依據單戶擔保總額原則上分為內部評審和區級評審,有單項政策文件規定的擔保業務品種,按其文件規定執行。
(一)內部評審,成立鳩江擔保內部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內審會”),由鳩江擔保總經理擔任內審會主任,經理層其他人員、各部門負責人為內審會成員并抄報區財政局(區國資委)備案;各評委就是否同意擔保、擔保額度、反擔保措施、保后管理等方面獨立發表意見,并進行實名投票表決。
內審會通過實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同意擔保的票數超三分之二,即認定為通過評審,形成由內審會主任簽發的決議(有效期半年),并將決議抄報區財政局(區國資委)備案;同意擔保的票數未超三分之二,即認定為未通過評審。內審會主要評審以下項目:
1.單戶擔保總額1000萬元(含)及以下的項目;
2.在保客戶擔保總額2000萬元(含)及以下的在保續貸項目(原在保客戶還款后3個月內重新申請不超過原擔保額度的項目視同續貸)。
(二)建立區級評審機制,區級評審項目由鳩江擔保提交區財政局(區國資委)研定后提交區政府常務會審議決策。區級評審機制主要評審以下項目:
1.超出內審會評審權限的其他項目;
2.出現重大變故可能導致風險增加的在保項目。其中,重大變故主要是指動植物疫病、自然災害、國家重大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因債務人遭受重大災難,如火災、重大交通事故、重病、意外死亡等情形。
第八章 保后監管與運行
第十九條 保后管理,是指自擔保業務開始至擔保終結這一過程的管理,包括項目檢查、逾期項目和解保項目的處理等。
(一)項目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和重點檢查。日常檢查是根據客戶的實際情況,如擔保金額、擔保期限、反擔保措施、風險等級等確定檢查頻率,日常檢查原則上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重點檢查是對認為風險較大的項目及其他需特別關注的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或全程跟蹤,重點檢查原則上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經營主體出現問題,鳩江擔保必要時可會同有關單位商定對策及措施以防控風險。
(二)逾期項目,針對風險顯現或將要逾期或已經逾期的項目,鳩江擔保應盡力化解風險,相關單位須積極配合鳩江擔保此項工作;確需代償且扣劃金額為1000萬元(含)及以上的項目或代償造成當年代償率超過5%的項目,由鳩江擔保提交區政府常務會研定。
(三)解保項目,到期已結束擔保的項目,鳩江擔保業務部應及時辦理解保等相關事宜,并完善業務檔案,定期將檔案移交鳩江擔保綜合部統籌管理。
第二十條 代償追償及保障機制
(一)發生代償的項目,鳩江擔保自代償之日起應盡快啟動司法追償程序,并對符合補償條件項目,同步向省、市申請代償補償。
(二)鳩江擔保代償資產處置參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產處置管理有關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后實施,在代償資產轉讓工作結束后及時向區財政局(區國資委)報告轉讓方案及處置結果。
(三)鳩江擔保代償損失核銷參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代償項目履行決策程序后實施,及時向區財政局(區國資委)報送上年度相關情況以及專項審計報告。
對于已核銷的資產,除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權利義務已終結的情形外,鳩江擔保應當按照賬銷案存、權在力催的原則,繼續開展追索清收,切實維護合法權益。
(四)區財政局(區國資委)結合鳩江擔保實際情況安排資金預算,專項用于鳩江擔保充實資本金、代償補償、政策獎補等,以增強鳩江擔保抗風險能力。
第二十一條 追償協調機制
針對在國有資產追償清收過程中需協調解決的問題,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召開協調會,相關單位參會,共同謀劃,統籌協調推進項目清收,以加快國有資產回收進度。
第九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二條 國家、省、市如出臺其他擔保政策,參照執行其他擔保政策;國家、省、市文件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依照上級文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區國資委)會同鳩江擔保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鳩江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管理辦法》的通知(鳩政秘〔2021〕100號)同步廢止。
附件1
不動產折價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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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名稱 |
類 別 |
性質(或分類) |
價值確定基本指導性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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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價標準 |
參考標準值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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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土地 |
國有出讓地 |
工業用地 |
按摘牌價的70%折算。 |
土地使用權剩余使用期限≥5年,且能設定反擔保抵押登記的合法不動產;土地折價,原則上不考慮凈殘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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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商業用地 |
凈地按摘牌價的50%折算;非凈地,因土地成本已折合計入對應建筑物價格,所以此類土地不單獨進行折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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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集體流轉地 |
在土地流轉合同價或實際支付土地款的基礎上,按年限平均法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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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工業廠房 |
廠房結構 |
全鋼結構 |
單層檐口高度<4.5米,折算800元/㎡;4.5米≤單層檐口高度<8米,折算900元/㎡;單層檐口高度≥8米,折算1000元/㎡。 |
廠房自竣工或發證之日起,房齡<10年,在對應折算標準上再按90%折價;10年≤房齡<20年,在對應折算標準上再按80%折價;20年≤房齡<30年,在對應折算標準上再按60%折價;房齡≥30年,在對應折算標準上再按40%折價。 |
鋼筋混凝土基礎,混凝土地面,鋼柱,鋼梁,鋼板或磚墻圍護,鋼板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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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木結構 |
單層按900元/㎡折算;二層(含)以上按1000元/㎡折算。 |
磚墻承重,鋼(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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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結構 |
三層(含)以下按1200元/㎡折算;四層(含)以上按1300元/㎡折算。 |
磚墻或部分鋼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鋼筋混凝土圈梁,構造柱,預制或現澆樓地面,平屋面或瓦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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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混結構 |
按1300元/㎡折算。 |
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梁柱、現澆整體裝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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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 |
已竣工且未取得權證 |
采取廠房對應結構標準折算和施工方確認主體工程實付金額折算,二者孰低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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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竣工 |
按不高于施工方確認主體工程實付金額的80%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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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住宅及營業性用房 |
按購買價折算或市場評估價的80%,二者孰低原則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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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通過司法拍賣或產權交易所交易等合法方式取得的不動產 |
按最終購買價的80%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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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無對應折價標準的其他項目以市場評估價的80%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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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其它資產折價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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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名稱 |
類別或性質 |
折價標準 |
參考標準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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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動產 |
生產設備 |
自購買或出廠之日≤2年,按凈值的50%折算;2年<自購買或出廠之日≤5年,按凈值的40%折算;5年<自購買或出廠之日≤10年,按凈值的30%折算。 |
單個凈值≥15萬元 |
生產設備和車輛使用年限超過10年,拒絕作為反擔保抵(質)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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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 |
單個凈值≥2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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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
自購買或出廠之日≤2年,按凈值的70%折算;2年<自購買或出廠之日≤5年,按凈值的60%折算;5年<自購買或出廠之日≤10年,按凈值的50%折算;自購買或出廠之日≥10年,按凈值的40%折算。 |
單個凈值≥100萬元 |
船舶剩余使用期限應≥5年,否則拒絕作為反擔保抵(質)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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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股票 |
境內主板上市企業股票 |
(ST股或*ST股或被監管部門給予風險警示的除外) |
質押率50%。 |
對成長性良好、處于行業優勢地位、盈利能力強的股票,質押率可上浮不超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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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上市企業股票 |
質押率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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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企業股票 |
質押率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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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 |
質押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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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股權 |
境內非上市的銀行金融機構股權 |
質押率≤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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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非上市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股權 |
質押率≤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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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非上市的非銀行非金融機構股權 |
以應繳資本的50%或每股凈資產的50%折算,二者孰低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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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債券 |
國家發行債券 |
按票面價值的100%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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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發行債券 |
按票面價值的95%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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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機構發行債券 |
按票面價值的90%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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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評級AA及以上并由非金融機構發行的企業(或公司)債券 |
按票面價值的80%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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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票據存單 |
銀行匯票、銀行本票、銀行存單 |
按票面價值的100%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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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應收賬款 |
付款方為機關事業單位 |
按應收賬款≤90%折算。 |
賬款收、付方須與主合同一致,即雙方為直接購銷關系,且須剔除保證金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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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為國有企業 |
按應收賬款≤80%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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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為境內主板上市非國有企業 |
按應收賬款≤70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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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為境內非主板上市,但屬于新三板或創業版或科創板或戰新或高新等類型的企業 |
按應收賬款≤60%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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