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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高安全監管效能,結合我區實際,鳩江區應急管理局草擬了《蕪湖市鳩江區安全生產委托執法實施方案(試行)(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在2024年5月1日前通過電子郵箱、電話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征集方式:提出意見可通過鳩江區人民政府網站“調查征集”相應主題“我要留言”中留言。
聯系人:趙彬。
聯系電話:0553-5891185。
為進一步增強我區政策文件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擴大政府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鳩江區應急管理局通過鳩江區政府網站、區政府信息公開平臺發布涉及群眾利益的政策《蕪湖市鳩江區安全生產委托執法實施方案(試行)(征求意見稿)》文稿,于2024年4月1日至5月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期間未收到社會公眾的意見反饋。
蕪湖市鳩江區安全生產委托執法實施方案(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規范安全生產委托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蕪湖市應急管理局關于推進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的實施意見(試行)》(蕪應急〔2022〕33號)、《中共鳩江區委辦公室 鳩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鳩江區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辦〔2023〕4號)等文件精神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所稱的委托執法是指區應急管理局根據需要,依法將法定職權范圍內的部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權限委托給安徽蕪湖鳩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受委托單位),受委托單位的安監站具體實施相關工作。
第三條 區應急管理局委托安徽蕪湖鳩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行使下列行政執法權限:
(一)現場處理權。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對管轄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當場予以糾正或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有權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有權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以及區應急管理局委托的其他現場處理權。
(二)行政處罰權。對于以下行政處罰案件,受委托單位可立案調查處理。(1)警告;(2)對個人2萬元(不含2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3萬元以下罰款(不含3萬元)。
對于以下行政處罰案件,受委托單位應提交區應急管理局調查處理。(1)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的;(2)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3)對個人處以2萬元及以上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3萬元及以上罰款的;(4)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設備的;(5)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6)按照執法權限應由上級執法機關履行執法程序的。
(三)提請移送權。受委托單位發現或者受理舉報的非法、違法行為不屬于其職責或者委托職權范圍的,應當提交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條 受委托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1.受委托單位必須經批準依法設立;
2.具有兩名及以上取得應急管理行政執法證或綜合行政執法證的在編工作人員;
3.行政執法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4.受委托單位應具備辦公場所及辦案所需的調查取證等執法工具。
第五條 嚴格遵守行政執法管理制度,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調離或崗位發生變動、不再從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受委托單位應及時報區應急管理局。
第六條 區應急管理局應以書面方式對受委托的單位進行委托,簽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委托協議應載明: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地址;委托執法的依據;委托執法的事項和權限;委托執法的期限;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等內容。委托執法期限為2年。委托期限屆滿前3個月,需要繼續實施委托執法的,由受委托單位向區應急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區應急管理局評估同意并報區政府批準后,雙方重新簽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委托協議書簽訂后,區應急管理局應在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區司法局和市應急局備案,并在網站公開。
第七條 受委托單位與區應急管理局簽訂委托書后,方可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活動開展執法檢查,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第八條 受委托單位必須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第九條 受委托單位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執法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使用應急管理部門統一印發的執法文書進行執法。需立案處理的案件,由受委托單位負責人審查同意,經區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后,依法處置,執法過程中產生的文書應按照“一案一卷”要求整理后歸檔。結案后,案卷報區應急管理局存檔。
第十條 受委托單位業務上接受區應急管理局的指導、監督,應當建立執法崗位責任制,明確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職責,實行錯案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受委托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統計臺賬,并及時向區應急管理局報送年度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總結以及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統計報表,每月匯報執法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第十二條 受委托單位的執法人員,須定期參加由區應急管理局組織的思想政治學習、專業知識和執法業務培訓。
第十三條 受委托單位的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紀律規定,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嚴格執法;不違規執法,不超出委托范圍執法。
第十四條 受委托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并記錄在案。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送達法律文書,依法告知法律救濟權利和渠道。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罰款要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全額上繳國庫。
第十五條 區應急管理局對受委托單位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及時處理;對不能正確行使委托職權的受委托單位,有權責令改正、暫停或者撤銷委托執法資格;對受委托單位的執法人員不遵守執法紀律,違反委托執法規定,超越委托執法權限的,區應急管理局有權不予通過立案審核,情節嚴重的,依法報請區司法局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并報監察機關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區應急管理局應當向受委托單位提供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相關法律文書,并定期對受委托單位使用執法文書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區應急管理局對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單位超越委托權限和范圍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單位自行承擔。涉及行政訴訟的,委托方應出庭,具體業務工作由受委托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2年。